個體戶的注冊條件及相關注意事項 重慶江北區個體戶注冊新辦
| 更新時間 2024-12-02 09:00:00 價格 100元 / 個 美到美成 個體戶注冊 江北區 無地址注冊 巴南區 個體戶營業執照 聯系電話 13350358603 聯系手機 13350358603 聯系人 張經理 立即詢價 |
一、 個體工商戶的注冊條件
當前,在我國進行個體工商戶注冊,其需要滿足以下兩個要求:第1,注冊人員需為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第2,個體工商戶注冊申請人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應的資金、經營場地、經營能力和業務技術。
二、 個體戶的經營范圍及注意事項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
特別注意!個體戶經營范圍要避免的幾個個誤區:
(1)經營范圍順序隨便排。那些同時經營多個行業業務的企業,按經營范圍的第1項為該企業所屬行業,而稅局稽查時,選用的指標經常參考行業水平。
(2) 經營范圍越多越好。有些財務人員害怕以后遇到超出經營范圍的業務不能自行開發票,就把能想到的經營范圍都寫進去了。但有些經營業務是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據實開具發票。
(3)沒考慮核定征收。如果個體戶打算申請核定征收,應避免經營范圍中出現不允許核定征收的經營范圍。如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是不能核定征收的。(國稅函〔2009〕377 號)。
(4) 經營范圍隨意寫。即使是相同行業的企業,其經營的側重點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增值稅為例,混合銷售中按照主業確定稅率,同樣的混合銷售業務,不同主業的企業稅率不同。在確定主營業務時,經營范圍也是可以參考的一項,經營范圍應突出公司的主營業務,避免多繳稅。
三、 個體戶在銀行開戶相關注意事項
1. 取消開戶許可證
銀發〔2019〕41 號:取消許可范圍。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在銀行辦理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業務(含企業在取消賬戶許可前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業務),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人民銀行不再核發開戶許可證。
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后,企業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以及企業銀行賬戶管理,應當遵循《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行為企業開立、變更、撤銷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應當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企業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 開立、變更、撤銷等管理,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 5 號)等制度執行。
2. 個體戶不強調公戶私戶之分
(1)《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dai款。另外,在銀行開立的公司專戶,每年要審,并要交納管理費。如果不注銷,銀行可能將法人納入征信黑名單,對法人的信用評級產生影響,對今后貨款買車、
買房或辦理出國移民,有一定影響。小規模個體戶一般是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的個人賬戶收付款,這樣既方便,也較為保險。假如個體戶如果屬于一般納稅人,肯定就必須開戶的。
(2)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組織、異地常設機構、外國駐華機構、個體工商戶、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境外機構。
(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執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4)公戶、微信、支付寶的風險
微信支付寶屬于非現金轉賬方式,有流水可查。通過相當多的案例表明,通過微信支付寶收款是沒法隱瞞收入的!對于定期定額的個體戶也存在有被查出定額超標從而補稅的風險。
3. 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1)個體戶辦理稅務登記后,需要將個體戶全部存款賬戶上報稅務機關嗎?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2)個體戶辦理稅務登記后,未按照規定將全部賬號報告稅務機關會被稅務機關處罰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6 號)規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對于納稅人第1次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若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拒不改正,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
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針對“存款賬戶賬號報告”“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等后續事項辦理,企業可在電子稅務局自行辦理,或在辦稅服務廳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辦理。
4. 關于個稅繳款,其三方協議簽訂通常可以在電子稅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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