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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辦理中醫(綜合)診所 工商代辦

          更新時間
          2024-12-03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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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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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為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于85%。

          一、診療科目

          限于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民族醫學科。配備中醫(專長)醫師的,應在診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范圍。

          二、人員

          (一)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

          (二)個人舉辦中醫(綜合)診所的,須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滿5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綜合)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三)可聘用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注冊依法執業的醫師執業。

          (四)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中藥專ye技術人員。

          (五)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ye的衛生技術人員。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診察床/診察凳、方盤、紗布罐、脈枕、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壓舌板、藥品柜、高壓滅菌設備、處置臺、污物桶、紫外線消毒設備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范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要的急救設備。其中,臨床檢驗、醫學影像、心電、病理、消毒供應等與其他醫療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協議,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相關設備。

          四、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筑布局應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并符合醫療機構相關感染防控管理要求。

          五、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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